保证协议书(合集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证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证协议书1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产品名称: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
本协议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之一,适用于正常采购到货产品及索赔到货产品的质量要求,与该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以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态度,对该协议的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1产品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前期甲方测试确认可以接受的样品性能、以及《技术协议》,进行本产品的生产和向甲方批量供货。
2检验方法:
2.1样品封样:在第一批供货之前,乙方提供两个产品,由甲方研发部、质量检验部和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此产品的封样样品,以后的来料检验将以封样样品为检验的标准之一。
2.2检验依据:《技术协议》规定的所有内容和要求、封样样品、甲方的交验标准、相关国家标准、甲乙双方承认的测试报告为依据进行检验。
2.3检验数量:按照国家标准GB2828.1-20xx《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其中,甲方在来料检验中执行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_________,重缺陷AQL值为_________,轻缺陷AQL值为_________.
3技术支持:
3.1乙方在第一批供货前五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出厂检验标准。
3.2甲乙双方开始合作后,乙方的技术工程师应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本产品的技术、检验、维护、服务等知识的培训。培训需求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实施。
4信息沟通
4.1甲方在来料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产品,需对乙方开具《供应商质量问题通报》,乙方需在两日内对《供应商质量问题通报》中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纠正预防措施、措施实施时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于甲方退货批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退货批次的处理方式和相关质量记录。
4.2乙方每月需对甲方来料检验、生产制程和客服返还的需要索赔的产品进行分析,并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分析报告。
4.3甲乙双方定期召开品质沟通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5问题解决及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本协议第4条所列条款执行不利,且在甲方提出改进要求后乙方仍无改进迹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格供方资格。
5.2乙方应保证到货的型号规格与《采购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一致,并完全按照《技术协议书》中的标准供货。对由于到料与《技术规格书》中的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换货,并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乙方应承担交货至甲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来料损坏、丢失、外包装破损等损失。
5.4甲方在来料检验时对来料批判定为不合格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确认。
5.5当产品在检验、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工程师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做出反应。
5.6批量供货时,来料检验出现连续_________批不合格;制程淘汰率连续三个月超标(5000PPM);出现二级批量质量事件(批次同种故障5%
5.7批量供货时,在来料检验连续出现_________批不合格;制程淘汰率连续四个月超标(5000PPM);出现一级批量质量事件(批次同种故障的故障率在10%以上)或重大质量投诉。乙方产品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采取库存相关产品退货、罚款、取消乙方合格供方资格等措施。
5.8当来料出现质量问题,甲方需要挑选使用时,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相应费用规定如下。检验人员费用_________用电及检测用工装损耗费用、运输、场地及其他费用
5.9来料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批,甲方需要降级接收时,甲方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酌情降低乙方产品本批采购价格。
5.10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多次投诉,影响甲方产品声誉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每次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支付500-5000元的违约金。
5.11由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产品售后批量质量事故,经甲乙双方调查确认后,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5.12在来料检验中及用户使用中,由于乙方产品技术、质量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13甲方采用乙方产品生产出的成品,可能会接受国家、各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特殊客户等第三方不定期的抽检,如抽检中发现由乙方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引起的甲方成品的任何不合
格(如CCC等),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承担第三方的检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甲方保留因此而造成对甲方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5.14甲方为提高产品质量,会不定期对甲方的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如CCC认证条件检测等),如发现由乙方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引起的甲方产品的任何不合格,甲方将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
7.1甲乙双方如有对本协议的补充和说明,双方应另行协商。
7.2本协议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之一,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或停止合作时止。本协议壹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协议签订地:_________
保证协议书2债权人:
……此处隐藏13684个字……组织或者是公民。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然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下列几类社会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它们作为保证人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1、国家机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八条也有近似的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益性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了该类社会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立法宗旨是保障这些机构能为社会更有效地提供正常的公益服务,避免陷于困境,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私立学校、私人诊所等非事业单位仍可以作为保证人。
3、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从《担保法》第29条规定来看,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保证,法人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责任,应该结合保证人是否经法人授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以及债权人有无过错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来加以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时,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支行和未经总行书面授权的各级商业银行对外提供保证,则该保证合同无效。但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外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债权人所订的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人和无处分权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分别须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权利人的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对此,《民法通则》第55条作了具体规定。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出现《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内容,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主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人不应当负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出现上述情形较为常见,保证人被骗承担保证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主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前者规定于《担保法》第30条第二项,后者规定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此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3、以贷还贷的情况
以往的观点认为“以贷还贷”是一种欺诈行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在肯定上述观点的同时,明确在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
三、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而引起的
在实践中,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使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解除了原来的保证合同,故免除了保证人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人仅对主债务人负保证责任,因主债务人转让债务而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与新的债务人确立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自然解除,保证人也就免除了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只是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也就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4、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属无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保证的,即保证人有过错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保证责任期间问题
保证责任期间问题,《担保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
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应从其约定。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对保证期间进行了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五、催告权和追偿权的行使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人的催告权出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双重担保(既有保证又有抵押)
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届满后得以偿还,有时设置双重担保,针对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而言,往往遇有免除保证责任的可能。
1、债权人放弃抵押物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抵押物价值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2、保证人的抗辩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代偿责任,先清偿抵押物,不足部分债务由保证人承担,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实际上此类情形往往最终免除了保证责任。
3、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七、主合同属刑事犯罪案件
主合同系刑事犯罪案件,主合同的标的物实质上是赃款或赃物,属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追赃问题,保证人不该承担赃款或赃物的保证责任,故免除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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